明日起,这项津贴申请无需材料、直接发放至个人!
2026-01-30 10:34
01 北京:1月31日起,生育津贴直发员工本人
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优化本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1月3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ybj.beijing.gov.cn/zwgk/2024zcwj/202512/t20251230_4378572.html
一、发放方式
北京市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二、申领流程
参保单位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职工生育津贴登记申领”模块进行线上申领或通过参保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进行线下申领。
其中,在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引(流)产的参保女职工,本人和参保单位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后即发起申领程序,无需上传材料。
三、进度查询
申领后,参保单位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办件进度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参保女职工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京通小程序、国家医保APP“职工手工报销审理流程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02 新疆:生育保险待遇2026年1月1日起有调整
近日,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ylbzj.xinjiang.gov.cn/ylbzj/tzgg/202512/68feb54f73be43d0b8c211440cc53af1.shtml
2026年政策调整之后,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待遇时,有哪些变化?
一、调整了职工生育支付标准
除去由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外,剩余生育医疗费100%报销,无起付线、无封顶不再执行现行政策的定额报销,并且取消职工连续缴费约束判断。
二、调整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生育支付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达到6个月,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三、调整了城乡居民参保女性生育支付标准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只进入统筹段报销,报销比例按相应等级住院比例支付。
03 贵州:1月起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贵州省医保、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ylbzj.guizhou.gov.cn/zcfg/202512/t20251231_89106238.html?isMobile=false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男职工在贵州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
二、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一是统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
二是统一失业人员发放标准。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享受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三是统一生育保险关系接续。就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规定断缴补缴等统一规则。
三、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一是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落实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
二是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明确女职工可根据实际可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或产假结束后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
三是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设置过渡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领金失业人员以分娩时间判断是否符合发放生育津贴政策规定。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并按规定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04 内蒙古:2026年3月底前落地生育新政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原文链接:
https://www.nmg.gov.cn/zwfw/cjh/ylwsly/zcjd_26884/202601/t20260107_2846008.html
一、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
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
二、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
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
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三、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
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