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存在跨境共同用工的内地企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会应予支持吗?
2026-05-29 15:34
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整理 | 黎黍
01 基本案情
杨某入职某鲜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社保关系。后杨某又通过涉外服务机构办理赴澳门工作事宜,与澳门某鱼栏签订劳动合同。某鲜公司与某鱼栏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及业务存在重叠,均有向杨某发放工资及安排工作。后双方因离职问题发生争议,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鲜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02 裁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某鲜公司与澳门某鱼栏虽为分别在内地及澳门注册成立的独立商事主体,但二者属于关联企业,均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均有向杨某发放工资及进行用工管理,应当认定某鲜公司与澳门某鱼栏存在共同用工关系。杨某请求确认与某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鲜公司支付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故裁定驳回某鲜公司的再审申请。
03 典型意义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跨境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内地居民同时为内地及港澳公司工作的情形越发常见。本案为大湾区跨境共同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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