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主动离职”,法院为何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026-05-21 16:30
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整理 | 黎黍
01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6日,员工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作地点为淮安,从事店长岗位工作,工作店铺为宝龙广场店。合同期限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时间采用综合工时制。合同另约定,鉴于乙方(刘某)岗位的特殊性,双方确认,甲方(A公司)与合作方终止或调整合作关系,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A公司)可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
2025年3月28日,刘某所在的宝龙广场店因经营不善、业绩不好而关店,关店后,A公司未安排刘某到其他门店上班。2025年4月11日,刘某通过飞书APP 向A公司申请离职,离职原因为主动离职,备注为“店铺撤店,导致离职”。刘某于2025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等。
02 A公司观点
A公司辩称:在工作期间,原告本人于2025年4月3日主动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后经领导审批通过,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原告本人主动提交离职申请,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03 争议焦点
因用人单位关店且未安排新岗位,导致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4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担任A公司宝龙广场店店长,现因A公司关闭宝龙广场店,且未为刘某安排其他岗位,致使刘某以此为由被迫申请离职,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法向A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补偿金和欠发的工资。
05 合规建议
一、单位要正确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边界
劳动合同中约定“关店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本身并无不当,但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便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须履行以下三步法:
- 协商变更:主动与员工沟通,提供合理的岗位调整方案;
- 书面留痕:协商过程、方案内容、员工意见均需固定证据;
- 依法解除:只有在员工拒绝合理变更的情况下,方可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合同。
合规要点:约定条款不能替代法定程序,协商变更不可省略。
二、撤店后必须主动安排或协商岗位,不得消极等待
撤店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决策,不代表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公司应主动履行以下义务:
在合理范围内为员工安排其他门店的同类别岗位;若无法安排,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岗位或薪资结构;员工不同意合理安排的,才可依法解除并支付补偿。
合规要点:“不安排、不沟通、不处理”是比较危险的处理方式,极易被认定为变相辞退。
三、正视“被迫离职”的法律风险,勿以形式对抗实质
员工在离职申请中写“主动离职”,但如果备注或沟通记录中明确指向“因公司关店、无岗位”等原因,法院将综合判断离职的真实原因。
合规要点:离职原因的判断以事实为主、文字为辅。公司不能以员工勾选“主动”为由对抗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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